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校友会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民政部办公厅  2010-6-17
     民办函[2010]110号

   

    江苏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可否登记外省区市高校校友会的请示》(苏社管[2010]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成立校友会,应按照我部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确有必要的,可以成立全国性校友会;其他各类学校一般不宜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校友会。

    二、登记了全国性校友会的学校,原则上不再成立地方校友会。确有需要的,可以在地方设立代表机构。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民政 社团 函

    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民政部办公厅 2010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