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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二〇一〇年江苏省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0-5-13
各市民政局:
根据工作部署,现将2010年江苏省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公益性社会团体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两年年度检查合格,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的,可以提出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
二、申报材料
(一)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提出的申请报告;
(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社会团体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五)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合格的证明、社会组织评估结论(未开展评估工作的无需报送评估结论)。
三、申报方法
由各市民政局负责汇总本市及所辖县(市、区)公益性社会团体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报材料,于2010年6月10日前统一报送我厅,由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进行审核。
联系人:李健、王晔
联系电话:02583590657、83590592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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