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组织管理局职能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
2、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跨省辖市社会团体、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3、研究制定全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4、研究制定全省社会组织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
5、承担全省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
6、指导市县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与社会组织管理局合署办公)
1、负责查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并实施行政处罚;
2、负责民政部委托的驻江苏全国性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
3、指导市县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执法监察工作;
4、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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